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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定名为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英文译名:Yunlin Foundation。英文缩写Y.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推动人心向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杭州灵隐寺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七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基金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委。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灵隐路法云弄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赈灾济困;

(二)安老扶幼;

(三)资助教育、文化事业;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慈善活动。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二)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关注佛教发展,热心慈善事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责任意识,能客观、公正、独立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慈善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具备推动、支持本基金会持续发展壮大的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代表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发起人、理事会、捐赠代表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三)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各项

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六)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

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发起人、捐赠代表人选派;

(二)事的更依照其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无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在被吊记证书或者被取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记证书或者被取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业务内的慈善

(二)开展慈善所必的工作人福利和行政公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会涉及重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目,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四  本基金会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定,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十五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当由理事会表决通,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六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档工作。

四十七  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料,本基金会当及向捐人反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受助人签订协议助方式、助数以及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行国家一的会制度,依法行会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计资料合法、真、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一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下列事项进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五十二  本基金会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  本基金会止,在理事会表决通15日内,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管理机关申

第五十  本基金会理注前,当在业务主管位的指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基金会自登管理机关出注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义务

五十九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六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30日内,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后,管理机关核准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20201029第二理事会第表决通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章和政策的准。

 

 

                                              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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